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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与人们的生命健康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我国各类食品案件的频发,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本文在界定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的各种问题,包括罪与非罪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法规竟合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食品安全犯罪适用中的问题与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适用
一、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法律规范
小魔女doremi粤语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案件频发,出现了诸如三鹿奶粉、瘦肉精猪肉以及地沟油等事件,食品安全问题也逐渐被人们所关注。刑法,作为打击违法犯罪最严厉的手段,对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改善食品安全状况,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起着重要的作用。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们每天都在和食品打交道,而如今的食品环境到了让人触目惊心的地步,食品安全问题也已经被人们推上了风口浪尖。
就目前而言,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规定在《刑法》以及《食品卫生法》当中。《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主要是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节当中,具体而言,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食品安全法》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保护制度体系的核心。如该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参杂有毒、有害食品的非食品原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保护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追究触犯食品安全犯罪的人的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要追究一个人的法律责任,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食品卫生行政管理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与《刑法》规范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基于“罪刑法定”的规则,没有《刑法》中相应条款的存在,食品卫生行政管理法律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只能是一纸空文。另一方面,如果没有食品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存在,《刑法》中的具体条款也将无法使用[1]。例如,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认定就以相应的卫生标准的存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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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适用问题
随着食品案件层出不穷,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构建也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但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的研究却很少。而食品安全犯罪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适用是保障食品安全强有力的后盾,对于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着重从罪与非罪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单位犯罪的认定以及法规竟合问题这四个方面来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适用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在认定罪与非罪的问题上,以是否达到一定的危害结果或者一定的危险程度为要件。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就要求销售金额必须达到伍万元以上。如若未达到该数,则不能认定为触犯刑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罚。又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就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达到一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属于结果犯,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达到一定的危险程度为构成要件,属于危险犯。可见,以是否达到一定的危害结果或者一定的危险程度是认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对于以上两种罪的不同规定并非随意妄为,而是有着深刻的现
dha含量高的奶粉实依据的,相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说,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带来的危害会更大些,若在造成中毒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的结果时才追究犯罪人的法律责任,那么,即使犯罪人能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已经不能挽回了。为了更好的保护人们的生命,坚决杜绝牺牲他人生命为自己谋利的行为,我国刑法中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为危险犯,以防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法出版囚犯自创美食食谱
(二)、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在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犯罪的对象起着重要的作用。若犯罪对象涉及假药,就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若犯罪对象涉及伪劣产品,就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犯罪对象涉及不符合安全的食品,就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可见,犯罪对象在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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