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慧颖、河南和美家白金厨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8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49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石红振李文兵马常有 
【审理法官】石红振李文兵马常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田慧颖;河南和美家白金厨具有限公司;河南欧盾高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建辉;金雪云;金笑宁 
【当事人】田慧颖河南和美家白金厨具有限公司河南欧盾高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建辉金雪云金笑宁 
【当事人-个人】田慧颖吴建辉金雪云金笑宁 
【当事人-公司】河南和美家白金厨具有限公司河南欧盾高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大成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任晓锋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大成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任晓锋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大成任晓锋 
【代理律所】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田慧颖 
【被告】河南和美家白金厨具有限公司;河南欧盾高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建辉;金雪云;金笑宁 
本院观点】田慧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慧颖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田慧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田慧颖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0:06:56 
田慧颖、河南和美家白金厨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497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慧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成,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和美家白金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村镇温州大道北侧瑞安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76537198Y。
     法定代表人:吴建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欧盾高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五里口。
     法定代表人:康同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辉。
厨具文附美食食谱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锋,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雪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笑宁。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慧颖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和美家白金厨具有限公司、金雪云、金笑宁
、吴建辉、河南欧盾高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慧颖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田慧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田慧颖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李文兵
审判员  马常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富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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