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洁丽、陆进琼与惠州市惠城区陆兴厨具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4 
【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62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沈巍邹戈张佳誉 
【审理法官】沈巍邹戈张佳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陆进琼;梁洁丽;惠州市惠城区陆兴厨具店 
【当事人】陆进琼梁洁丽惠州市惠城区陆兴厨具店 
【当事人-个人】排卵期是什么时候陆进琼梁洁丽 
【当事人-公司】惠州市惠城区陆兴厨具店 
【代理律师/律所】赵明广东璋文律师事务所;曹扬佳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明广东璋文律师事务所曹扬佳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明曹扬佳 
【代理律所】广东璋文律师事务所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陆进琼;梁洁丽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陆兴厨具店 
【本院观点】本案系生命权纠纷案件。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过错证据不足拘留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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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陆兴厨具店是否应对涉案事故承担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陆进琼、梁洁丽请求陆兴厨具店承担侵权责任,应举证证明涉案事故与陆兴厨具店的员工庞建华执行工作任务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庞建华在下班时间因琐事与梁长飞发生矛盾并将梁长飞殴打致死,庞建华的个人行为并非执行工作任务,故陆兴厨具店无需承担侵权责任。陆进琼、梁
洁丽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事故因庞建华执行陆兴厨具店工作任务造成,其主张由陆兴厨具店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陆进琼、梁洁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70元,由陆进琼、梁洁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6:08:41 
梁洁丽、陆进琼与惠州市惠城区陆兴厨具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3民终6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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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进琼。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洁丽。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广东璋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陆兴厨具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负责人:庞宗禄。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扬佳,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儿歌一只哈巴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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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采纳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进琼、梁洁丽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陆兴厨具店(以下简称“陆兴厨具店”)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8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陆进琼、梁洁丽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一、陆进琼、梁洁丽的诉请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本案的被告为陆兴厨具店,系直接侵权人庞建华的用人单位。庞建华于2014年11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梁长飞并导致梁长飞死亡一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7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刑一初字第70号判决以庞建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7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粤刑核24651575号刑事裁定核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在庞建华故意伤害案刑事复核阶段人民法院并未通知被害人梁长飞的家属。2019年6月28日陆进琼、梁洁丽、何梅梅委托律师前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阅复制案卷,方才获得(2016)粤刑核24651575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庞建华故意伤害一案的侵权事实以及惠州市惠城区陆兴出具店在案件中是否存在过错等事实均需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予以最终认定,因此陆进琼、梁洁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起始时间应为2019年6月28日,陆进琼、梁洁丽的诉请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陆进琼、梁洁丽早在2015年11月23日就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惠城区人民法院水口法庭立案工作人员温仕凡予以签收。事后,惠城区人民法院水口法庭由于自身的收立案制度不规范导致陆进琼、梁洁丽的起诉材料丢失,直至陆进琼、梁洁丽再次补交诉讼材料方才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陆进琼、梁洁丽认为,人民法院收立案不
规范导致的时间拖延而不是陆进琼、梁洁丽怠慢行使起诉权导致本案迟迟未能立案,因此一审判决认定陆进琼、梁洁丽的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陆兴厨具店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庞建华与梁长飞均系陆兴厨具店的员工,庞建华此前曾与梁长飞有过矛盾,事发当晚,庞建华开车回来由于梁长飞说话声音大,担心引来周边住户投诉,因此庞建华作为货车司机出于制止梁长飞大声讲话的目的对其进行殴打,导致梁长飞死亡。庞建华作为被告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职务的琐事与梁长飞发生矛盾并将梁长飞殴打致死,庞建华的行为构成侵权。陆兴厨具店作为庞建华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款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事发当晚,陆兴厨具店的经营者庞宗禄与梁长飞一同饮酒,庞宗禄对梁长飞饮酒的事实是知晓的。第二天早上7点20分庞宗禄送小孩上学时,下楼经过二楼梁长飞的房间,发现梁长飞大量呕吐等情形,但庞宗禄并未予以足够的注意。到了中午庞宗禄上去叫梁长飞吃午饭方才发觉梁长飞情况严重,呼叫不应,急忙送到医院。庞宗禄作为厨具店的经营者明知梁长飞与其一同饮酒的情况下未能尽到足够,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未能合理地注意到梁长飞
的健康情况与被庞建华殴打之间存在关联,未能及时将梁长飞送往医院救治,陆兴厨具店作为用人单位兼有提供员工食宿场所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陆兴厨具店提交答辩状称,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法有据。陆进琼、梁洁丽所称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理由并不成立。陆进琼、梁洁丽所称陆兴厨具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并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