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9.16 肇庆美食食谱
【字 号】肇府规〔2017〕15号
【施行日期】2017.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府规〔201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7日十三届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6日
 
肇庆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的合法安全的场所举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等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托管机构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接受住宿过夜,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如需要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的,须按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标准到县(市、区)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照,并确保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学习辅导活动与托管服务互不影响。
  第四条 托管机构实行教育部门牵头、属地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住建、卫生、城乡规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法制等部门参加的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联合检查整治行动,形成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合力。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教育部门是托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民政部门是托管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举办场所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公安派出所、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展托管机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安保设施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派出所开展托管机构检查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规划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或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法制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制定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提供法制指导,参与研究托管机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审核有关工作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要落实辖区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本辖区托管机构依法办证、规范经营,加强日常巡查,掌握经营动态,协助职能部门开展相关整治工作,转办、协调跟进相关投诉事项。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将托管机构纳入本社区的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无牌无证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受托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掌握校外托管学生的有关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上规模的托管机构,并逐步成为托管机构的主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