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幼儿园营养月膳食的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膳食管理,切实保障在园幼儿用餐的安全卫生和营养健康,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向学龄前幼儿提供集中餐饮服务的各级各类幼儿园。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三条工作机制
幼儿园膳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全程监控、以园为主、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各自牵头负责幼儿园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的内设机构。
第四条责任落实
幼儿园履行膳食管理主体责任,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应当保障幼儿园膳食投入并对膳食管理负责,落实园长负责制,督促园长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膳食管理组
幼儿园应成立膳食管理组,园长任组长,成员由分管后勤副园长、健康副园长、后勤主任、卫生保健人员、厨师、财务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食堂管理、营养计量、费用管理、食品安全、采购管理、账务公开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第六条家委会
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可参与、评议、检查、监督幼儿园膳食工作,每月不定期组织3名以上家长代表,对采购、加工、配餐、就餐、库存、食品留样和饭菜质量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定期听取幼儿园膳食管理工作报告,向家长通报幼儿园膳食管理的主要举措和计划,听取与转达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经营方式
幼儿园的膳食服务应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幼儿园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从业人员可以采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确有必要实施其他方式经营的,应当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同意。
幼儿园园内集中用餐原则上均由本园食堂加工供应。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幼儿园、办园点等,确有需要采取外购食品(包括从园外配送餐点)的,应当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单位报备,并严格执行外购食品管理相关规定。
第八条安全保卫
幼儿园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
理区。幼儿园在实施“明厨亮灶”建设的基础上,应在原料验收区、食品库房、烹饪间、配餐间、留样间、洗消间等重点区域安装全覆盖、无死角监控摄像头,视频监控显示器应放置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实施全天候监控,确保监控视频存储达到90天,接受全园教职工和家长的监督。鼓励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管理模式,加强对食品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在园师生餐饮安全卫生。
第九条档案管理
幼儿园应建立、更新和维护幼儿园膳食管理档案,认真做好有关证件资质、票据、过程记录以及管理评价等资料的索取、收集和记录工作,保存时间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档案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包含岗位职责、经营资质、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内部检查培训及评价、食品采购管理、加工制作及相关过程的控制、监管记录等各项内容。
第三章营养配餐
第十条膳食理念
中华美食网幼儿园食谱幼儿园应遵循幼儿生长发育规律,倡导科学健康的膳食理念,不得危害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第十一条膳食教育
幼儿园应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常态化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育人”功能,引导家长科学安排家庭膳食,引导幼儿珍惜粮食、尊重劳动、践行“光盘行动”,引导幼儿认识食品标签标识,形成健康饮食新风尚。
第十二条膳食营养
幼儿园应当针对不同年龄幼儿的生理需求,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和《学龄前儿童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s)”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制订幼儿带量食谱,每周向家长公示,每1-2周更换一次。幼儿园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并向家长告知幼儿在园就餐情况,做好家园共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