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饮食 
【批准部门】齐齐哈尔美食食谱大全图8;808;80801; 
【批准日期】1997.12.28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2.28 
【实施日期】徐汇区教育局1997.12.28 
【时效性】早期教育知识现行有效瘊子的最佳方法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齐齐哈尔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21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尊重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对本市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体业户,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俗生产、经营的糕点、膳食、乳制品、冷食、肉及肉制品。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体业户,必须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办理审查手续,待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后,领取清真标识。
清真标识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指定厂家定点生产。
江珧柱
第六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体业户,不得生产、经营食用清真饮食习俗民族的禁食食品。国家赔偿法试题
第七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有清真饮食习俗的民族从业人员百分之四十以上,其负责人和进货、保管、销售、生产、加工等主要岗位的人员,必须由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业户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